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93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曼,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爱民,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鑫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601983XD,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45栋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再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天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武汉鑫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武汉鑫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与原告武汉鑫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第三人***、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韩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