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10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45栋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601983XD。
法定代表人:杨再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晨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李宏,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翠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李宏、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银银
书 记 员 崔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