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1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3101室,公民身份号码×××4702。 被执行人:***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601983XD。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45栋3**4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1434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5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9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状况。 ◊2◊网络查控立案执行三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后经四次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司法惩戒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令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本案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143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143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