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722号
申请人:淮安睿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1E7A6XW,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3号4幢4-13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博纳智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9AJ455E,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里6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601983XD,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45栋3**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王**,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淮安睿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博纳智联建设有限公司、***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睿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纳智联建设有限公司、***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名下银行存款7196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淮安睿勋建材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睿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纳智联建设有限公司、***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名下银行存款7196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18元,由申请人淮安睿勋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