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02民初518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尤河村3组村委会办公室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123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日,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招聘原告担任安装工,主要负责太阳能板的安装,双方口头约定按件计资,原告在工作期间从架子上摔倒受伤,花费医疗费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