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22民初8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壹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壹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货款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华韦
书记员 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