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4民初967号
原告:四川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342994236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土壤改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341449025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土壤改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土壤改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土壤改良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四川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