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2070号
申请人: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八方村。
法定代表人:傅栓。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车敏静,女,1977年0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车敏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092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922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