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瀛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八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24553H。
法定代表人:傅栓,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间市瀛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城垣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上诉人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初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初98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本案案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尚未得知,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而应根据基础民事关系,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上诉提及合同是否履行尚不得知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河北省河间市,故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