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70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八方村。
法定代表人:傅栓,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存在诉讼主体错误,本案与***、***毫无关联,涉案工程的分包方为石家庄合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包方为王英海,即王英海为雇主,***、***和***均系王英海的雇工。(二)原审法院没有调查清楚本案真正责任人的身份信息,就草率结案,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通过向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取证,复印了雇主王英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调取了王英海的户籍信息,进一步证实了王英海的真实存在,证明王英海与***签署协议的真实性。(三)石家庄合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注销时间是在***发生人身伤害之后,该公司的原股东应当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介绍***到东岗新时代综合商城工地拆模板,***接受***、***的指派进行工作并由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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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为其发放工资,结合***、***于2019年4月17日为***出具的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故原审法院认定***、***应对***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宝永
审判员 何振辉
审判员 葛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