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斌,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晓娜,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沧州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街狮城供销大厦宿舍1号-3-302。
法定代表人:孙含宇,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6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四建公司上诉称,河北四建公司与阔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四建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据此,河北四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河北四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河北四建公司、阔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河北四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