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3383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誉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戴誉有。
被申请人: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华誉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38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华誉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51,329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未
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
人民陪审员 刘传伯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鲍丹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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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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