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易电通能源微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庭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五路北侧明光路东侧联晟中心第1幢1单元8层10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16E5T。
法定代表人:柴瑄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易电通能源微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智慧谷科创大厦南6楼(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N5JU69H。
法定代表人:彭明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管林根,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电智慧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江苏易电通能源微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电通公司)、管林根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6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电公司、易电通公司、管林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中电公司、易电通公司、管林根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电公司、易电通公司、管林根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同年4月13日、同年5月29日、同年7月3日、同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电公司、易电通公司、管林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6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及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管林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7月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9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6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