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民申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1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成艺

审  判  员   白某央宗

审  判  员   慕 艳 梅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晓 俊

书  记  员   邱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