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民申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1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成  艺

审  判  员   白某央宗

审  判  员   慕 艳 梅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晓 俊

书  记  员   邱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