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帮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曾小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余元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时,虽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是否采信予以了分析,但未查明案件事实,致使本案出现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且一审法院依据西藏泰和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后,未向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释明是否向拉萨市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以及相应的利害关系,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昊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0.1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索朗卓嘎
审 判 员 拉  姆
审 判 员 永青措姆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郑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