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79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已支付调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