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79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已支付调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