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074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2024年12月26日15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然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汤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