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3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星舍大厦1栋1**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5NB45。
法定代表人:常拴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晓娇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兴街道办新牛村新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4MAB0LBD55B。
经营者:**姣。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晓娇建筑工程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晓娇建筑工程队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7元,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