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3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星舍大厦1栋1**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5NB45。 法定代表人:常拴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晓娇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兴街道办新牛村新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4MAB0LBD55B。 经营者:**姣。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晓娇建筑工程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晓娇建筑工程队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7元,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