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
法定代表人:常栓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xx**的荣威牌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的荣威牌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