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50号 法定代理人:常拴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 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陕012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未履行该判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森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工商等信息。 3、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4、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至今尚未扣押。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经如数领回。 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的银行少量不足额存款和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但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跃   波 执行员 ***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