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泥木钢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泥木钢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5执3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泥木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龙头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360687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泥木钢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司法确认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2022)鄂0115诉前调确1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泥木钢劳务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泥木钢劳务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本院多次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了存款511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2年11月3日,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三、2022年11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A9××**号东风牌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 四、2022年11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令予以惩戒。 上述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已知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泥木钢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司法确认执行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调查,并采取了上述强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2)鄂0115诉前调确1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