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418号

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兴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旺都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蒋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4元,减半收取计9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52元,由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姚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赵楚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