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9号
原告: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所地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中心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3385947909。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旺都B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EX6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2元,减半收取12386元,由原告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