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财保8号
申请人: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中心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3385947909。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旺都B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EX6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46498元范围内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泾阳县信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价值在人民币2246498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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