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254号 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6元,减半收取计8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璇 打印:***对:**2022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