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新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9594号
原告:陕西新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丹枫国际1幢219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东北角旺都第一幢D座4单元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9元,减半后4719.5元由原告陕西新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秦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雨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