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硚口民催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584988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出票人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硚口支行,背书人依次为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有人为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婷
审判员吕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