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世源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2727号
原告武汉市世源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8号广电江湾新城27栋1单元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源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市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故原告武汉市世源楚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源楚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世源楚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武汉市世源楚鑫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