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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2执3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8F03WP1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塘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林梅青。
被执行人:刘瑞英,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刘瑞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浙0802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刘瑞英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695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
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刘瑞英于2022年8月24日已经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刘瑞英已经履行(2022)浙0802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22)浙0802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毛卓献
审判员雷震雲
审判员汪佳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