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宏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葛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杰,男,1969年5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选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5年8月25日、2015年10月14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供电施工合同。一审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部分增补工程价款587093元,一审对此未予处理不当。另外,一审对案涉工程中的违约责任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50元、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维琼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杨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