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83执恢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香港路267号鹏飞湖庭6栋10层A室。
法定代表人葛明明。
被执行人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碧荷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朱会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8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在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洪湖市钟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赤卫西路洪湖购物公园住宅区3号楼2单元2401室房屋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884800元接受该流拍房屋。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执行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83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从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紫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