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执11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7号鹏飞湖庭6栋10层A室。
法定代表人:葛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88号长丰科技产业园A2栋。
法定代表人:李泽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厚俊、丁红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公司”),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三川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2MD地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6106号】。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川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三川公司于同日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8665元后,本院将查封的上书房产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虹
人民陪审员 邵 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喻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