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393号
原告:保定鼎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809919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245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鼎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鼎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鼎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