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2019)冀0726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