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2民初2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600108162458N。
法定代表人:马田均,该公司经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侵权关系,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告应按异议人的住所地起诉,即应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因此,异议人特向贵院提起本异议,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审查,原告*某某在上林风景小区受伤,上林风景小区属于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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