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字第1779号
原告***,农民。徐水县红军模板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兵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兵军、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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