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字第1779号
原告***,农民。徐水县红军模板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兵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兵军、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国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