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