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1080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田钧,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景信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