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3855号
申请人:**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区齐鲁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尚奎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刚,**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1幢6单元60401室。
法定代表人:来小林,经理。
**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志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贵珍
书 记 员 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