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任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丽、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宇、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登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任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