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保372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2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
法定代表人聂燕龙,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8号附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RBBX8。
法定代表人李培繁。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财保8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812282.9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