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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9执保1号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4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590739.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 焘
书记员 黄文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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