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1民初228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田,云南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保华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RBBX8。
法定代表人:蒋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保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国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