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

雅安云瀚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1118号

原告:雅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幸福广场”C栋底层14号。

法定代表人:乐崇华,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0号1栋1单元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

原告雅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雅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 茂

书 记 员  帅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