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1118号
原告:雅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幸福广场”C栋底层14号。
法定代表人:乐崇华,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0号1栋1单元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
原告雅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雅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 茂
书 记 员 帅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