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0号1栋1单元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毕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帮,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川明,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利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正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银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基,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何巧明,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审第三人:任晓飞,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审第三人:任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帮、**、成都利丰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何巧明、任晓飞、任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8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但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元,由上诉人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毛 星

审判员 苏 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