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执恢68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鄢国松。
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
法定代表人:万正柏。
被执行人: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0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志军。
被执行人:四川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7楼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志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范兴兰,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马庆红,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万正柏,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皮培菊,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志军、范兴兰、**、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5月21日以(2015)青羊民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志军、范兴兰、**、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7000元、应承担的诉讼费66433元及本金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支取给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37116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0855元。2018年12月本院从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66649元,并于2019年3月5日扣划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792147.3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147.36元,支取给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56649元。另,2018年12月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支付给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0万元。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志军、范兴兰、**、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辉
审判员 王雪梅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