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执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万帮,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利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正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银全。
被申请人万*,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万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当事人申请及法院认定分别追加成都利丰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万帮、万*、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帮、万*、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