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中嘉宏天运输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1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浩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
法定代表人:宁升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民,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宁升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民,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中嘉宏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宁升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民,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西安浩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安基础公司)、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安建设公司)、西安中嘉宏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浩安基础公司、浩安建设公司、中宏公司申请再审称,2020年1月8日四川启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瑞达公司)与中宏公司签订结算单扣除方量是经***同意认可的,一审因此计算出应付报酬和违约金数额。申请人仅是对违约金计算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却变更了一审核算的酬金数额,显然有误。当时因天气下雨难以施工,与***协商同意扣减方量,此种扣除是因不可抗力,另也因款项不能及时到账,***有督促义务,其未尽责也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因此,对于扣减方量申请人不应再承担责任。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应上家要求退场,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在一周内结清。申请人多次找***要求其办理结算并催要款项,但***一直推脱,迫于无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找上家办理了结算。***在结算单上签字时间可以看出,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才收到结算工程款,按3日内向***支付酬金的约定,利息应从2022年5月22日起算,但***应承担从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给申请人造成的700多万元借款利息的损失。***收取的仅是中介费且已收到97万余元,二审判决让其不当得利,违反公序良俗。
***提交意见称,启瑞达公司提出的费用结算单上载明挖运总量251263.55m³,内倒方量16800.87m³,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扣除已付97.3万元,还欠付333720.36元,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对扣除方量及最终结算从未签字确认或同意,浩安基础公司、浩安建设公司、中宏公司单方扣除方量及应付中介费,严重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案涉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并无充分依据推翻该认定,故***取得中介费有相应合同依据,并非不当得利,申请人主张***收取中介费为不当得利,违反公序良俗,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后,申请人虽仅就违约金提出上诉,但被申请人亦同时对中介费数额提出上诉,故二审改判结果并未超出二审审理范围,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申请人称扣除方量经***同意,但显示扣除方量的2020年5月8日合作协议结算单上仅有申请人一方代表的签字,仅能代表其单方意思表示,申请人原审中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扣除方量经***同意的事实,故原审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因天气下雨难以施工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故申请人主张其因不可抗力免责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认可启瑞达公司2020年1月8日已与其结算,故原审酌情确定违约金于2020年1月9日起算,并无明显不当。案涉合作协议2.1.1约定了***协调催要工程款的义务,但同时2.1.3、3.1.3约定申请人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无关,项目所有风险由申请人承担,***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申请人主张***未及时履行办理结算并催要款项的义务,利息应从2022年5月22日起算,且***应承担从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给申请人造成的700多万元借款利息的损失,均无相应合同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浩安基础公司、浩安建设公司、中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浩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嘉宏天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赵艳华
审 判 员 李勇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乐璋
书 记 员 赵颖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