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807号
申请人: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宁升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筱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彦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237.57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含光路支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07949.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吉祥
书 记 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