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v>
法定代表人:***。
北京浩宇畅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97546.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7月25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财产保全申请人北京浩宇畅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浩宇畅达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97546.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